天津农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落到实处,学校决定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每年5万元,视活动成效和财力状况可以酌量增加。
第三条 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应坚持与指导教师科研课题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学生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学生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鼓励、广泛参与、突出效果、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天津农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成员:团委书记、科技处长、教务处长、学生处长、财务处长、校办公室主任。下设办公室: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应成立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评审、指导、验收课题等专业性工作。委员会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成员:科技处长、教务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五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立项采用项目申报制。每年3月份申报,所申报项目以个人或项目活动小组为单位,经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请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立项应充分体现“鼓励创新、注重应用、面向市场”的原则。项目分为农、工、理科类和人文社科类两大类
第七条 资助类别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每年批准重点项目10项,根据申报项目的归属,农、工、理科类的创新项目每项资助额度初定为2000元;人文社科类的创新项目每项资助额度初定为1000元。其他凡有创新意义的项目均作为一般项目予资助,资助额度根据其价值、难度和资金余量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经费仅用于购买与开展项目有关的物品,不得用于其它用途;项目结题并通过评审后,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上交学校有关部门。项目经费支出:凭发票经项目参加者、指导教师签字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报销。
第九条 项目进行中经费审批金额不足的不再追加,可在下一年度申请连续立项,经专家评审视项目质量及进度决定是否立项;项目经检查不符合进度要求的,终止该项目,并停拨该项经费。
第十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指导教师主要由校内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指导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1.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投入必要的精力,指导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申报和制订工作计划日程表;对学生的学习、实验、研究论文撰写等环节进行具体指导。
2.指导和协助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指导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注重对学生综合科研开发能力的培养,避免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发生;适时了解学生的研究进展,讨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学生介绍科学研究的思路、方法和手段,指导学生查找并利用相关的信息。
3.为项目小组开展正常的科研活动联系场地,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安排学生参与导师课题组的业务学习、学术讨论及其他学术活动。
4.管理项目经费,负责指导项目的预算和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教学实习基地和开放性实验室,应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章 资助条件与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申请者为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一、二、三年级在校本科学生和一年级研究生。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在同一时间内只可申报、执行或参与一个项目。曾获得各类学科竞赛奖励者,学校优先考虑其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分“双向选择项目”和“自主申报项目”两种。
导师结合自身科研工作,提出一定量的适合大学生的研究项目,企业或个人委托研发项目,校外高新技术企业委托研发等项目,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列入“双向选择项目”。
学生可以自行提出研究设想,联系相关导师,在导师指导下提出立项申请,经专家指导委员会评审后,可作为“自主申报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交《天津农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2.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并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于每年3月份(具体时间按通知要求)报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然后由办公室提交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3.跨学院、跨学科申请项目,需经相关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共同提出推荐意见后,由第一申请者向所在学院申报。
4.学校每年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校公布立项项目,并完成经费划拨,签订项目合同等。
第十六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最晚毕业前三个月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自然停止。但需要写出项目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来源
1.学校设立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经费;
2.企业和个人提供的项目研发资金。
第四章 项目结题和奖励
第十八条 成果形式和考核
项目验收时,研究者应提供相应的研究成果,例如“实物、模型、实验报告、论文、研究报告”等。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完成后,需提供结题报告,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和专家指导委员会验收,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结题。
第十九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年度正式结题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作品和大学生创业计划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评选“天津农学院‘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大赛奖”,获奖等级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如有特别优秀的,可增设特等奖。并推荐优秀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成果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各类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竞赛。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学校组织申请专利并组织推广。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在结题后一周内,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对指导教师工作进行鉴定,并报领导小组认定,列为年度业绩考核依据,获奖项目记入指导教师业务档案。同时完成经费报销结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所有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对获得省部级奖以上的项目小组、个人和指导教师,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项目正式结题及获奖的学生,学校按照《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科技创新奖励学分。
第二十三条 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由校团委负责项目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科研处、教务处负责项目评审和业绩认定,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参与推动和相关保证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二级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摘自:2017学生管理文件汇编(20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