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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2019年10月30日 09:3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市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农学院实际情况,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修订本实施细则,现公布实施。

第二条 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按农学、管理学、工学、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以后新增专业,均按所属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达到我校相应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分委员会。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由教授、副教授、学院(部)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任期三年。各学院设立分委员会,由院长兼任分委员会主任,成员从副教授以上的教师中遴选。

第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修订《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二)表决全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审查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院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本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并根据本实施细则,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本学院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 

(二)研究和提出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存在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的建议。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士学位事项,以全体委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标准

 

第八条 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获得本校毕业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校毕业证书; 

(二)政治上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 不改; 

(三)因违法乱纪受到国家法律、行政制裁和因违犯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因在学业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期间因其他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英语专业学生在我校统一组织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未达到50分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到425分。 

第十条 对有第九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况的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过本人申请,有关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解除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经学院分委员会审议,提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程期末总评成绩(补考、重修后)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 

(二)考取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为准); 

(三)参加在我校统一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 

(四)有较大发明创造,获得局级及以上奖励(为第一完成人);在普通期刊及以上发表与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为第一完成人并署名天津农学院); 

(五)毕业后两年内,有其它突出表现,获得局级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要求前三名)。 

第十一条 因学业成绩导致未按期毕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延期两年,在两年内申请补考未完成的我校规定的学习内容(英语学位水平测试)或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补作(答辩),合格者可申请补授。补授学士学位工作在每年的4月和10月进行。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其学业成绩,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各专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复核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学校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往届毕业生名单,需由教务处审核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可予补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有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经过复查,可以撤消原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有学位漏授情况时,经复查属实,可予补授。

第十六条 高职升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证书中须注明“高职起点两年制本科”的字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5级及以后各年级中实施,以往已按有关学士学位规定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非全日制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天津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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