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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2019年11月14日 09:03      浏览:

天津农学院教务处

农院教〔2019〕34号


关于印发《天津农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精神,围绕学生忙起来、教师强起来、管理严起来、效果实起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对《天津农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农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修订)》      

 

 

 

 

附件:

天津农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考风,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学质量和学业成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面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各类课程考试。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进行组织与协调。
(一)学校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并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和疑难事件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解决、上报等。
(二)校教学督导组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学院(部)成立以教学院长(主任)为组长的考试工作小组,依照本规定、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并与学院督导组联合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条 各学院(部)领导要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每次考试前,都要召开师生大会,组织进行动员和考务培训,学习有关文件,落实相关工作。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宣传,加强诚信考试教育,鼓励设立无人监考的诚信考场,树立良好考风。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方法

 

第五条 课程考核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是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与评价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 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课程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作出明确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
第七条 学校鼓励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各教学单位、教研室及其课程组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实际,可选择闭卷、开卷、机考、口试等考试方式,以及答辩、课程论文、实践操作、调查报告、文献综述、读书报告、项目设计、作品展示、成果制作等考查方式或采用组合式考核方式。
第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改革创新学生学业考核评价方法。课程成绩评定必须将结课考核与过程考核结合进行,杜绝一次考核决定成绩。课程成绩应由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70%。其中,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出勤、实验成绩、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课堂测验、作业、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

 

第四章 命题管理

 

第九条 命题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试题无科学性错误;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之间的关系;文字通顺,题意明确,表达精练。
(二)合理性原则。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试卷在题型、题量、题分、难度、区分度、知识点方面比例分配合理;评分标准简便、准确,便于把握。
(三)有效性原则。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分类施考原则。相同的课程,对不同层次、不同录取批次、不同授课类型的学生要单独命题,分类施考。
第十条 命题要求
(一)提倡教考分离,统一考核。建有题库的课程和有条件的基础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统一考试。
(二)遵循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要全面覆盖,重点、难点要合理体现;考核方式、分数权重、题型等均符合大纲要求。
(三)评分标准明晰。客观性试题答案应准确无误;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合理的评分标准,便于掌握;解题步骤、要点的给分不应出现小数;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四)试题重复率低。同一课程考试试卷每两套间相同的试题应不超过30%。
(五)难易适度、题量恰当。考试时长一般为100分钟,一般认为中等程度的学生能答完题并能检查一遍,表明难度和题量较为合理。试卷难度可按7:2:1比例编制,即一般难度(指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题目占70%左右,中等难度的题目占20%左右,难度较大的题目占10%左右;
(六)54学时(含54学时)及以上的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须提交6套试题及标准答案;54学时以下的课程如采用闭卷形式考核,须提交A、B、C三套试题及标准答案;以其他形式考试的须提交考试说明或成绩来源依据。
(七)6套试题须每三年进行修订,3套试题须每二年进行修订。
(八)实验课考核参照农院教〔2017〕23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制卷、印刷及保密

 

第十一条 制卷要求
(一)试卷采用全校统一制定的试卷卷首样式,注明考核课程的名称、学年学期、闭(开)卷等信息。
(二)每道题用小括号注明该题分值,打印下一道题时,留够上一道题的答题空间。
(三)试卷布局简洁清晰,边距合理,打印在B5纸上。
第十二条 试卷的印制
(一)学院须上报经系(教研室)和教学院长签字的《天津农学院课程考试命题审批表》后印制。
(二)考试前2周将试卷交教务处文印室印制,非统考试卷至少在考试前2天领取试卷并仔细检查,排除试题、印刷、装订等错误。
第十三条 试卷的保密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二)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启用前属保密材料。命题及考务组织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必须由教师本人到教务处文印室办理送、印、取卷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三)印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丢失或随意遗弃,废卷及试卷底稿须当场销毁。如发现试卷由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查清原因级责任人,如确有问题,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试安排
(一)结课考试要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进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要严格按照教务处公布的考试日程表执行。如遇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考试的须由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方可变更考试时间,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二)任课教师对学生参加期末考试资格要严格审查,凡该门课程缺课学时超过1/5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均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结课考试。
(三)补学位(毕业证)考试于每学期第四教学周进行;补(缓)考考试于每学期第八教学周进行;重修考试于每学期第十二教学周进行。
(四)学生正常考试缺考、违纪或舞弊的,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体育、实习、必修网络课程、环节部分没有补考,直接参加重修。每位学生同一门课程在学期间只有两次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监考与巡考
(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主考和监考人员,诚信考场只安排一名主考人员。
(二)主考由课程承担单位指派,一门课有多个考场时,应保证每5~8个考场有一名主考。主考考试期间巡视所负责考场,处理考试中的试卷问题。
(三)监考必须是我校教职工,由课程承担单位指派。一般30人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6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90人的考场安排4名监考。开卷考试监考人数可适当减少。
(四)对各级各类考试,都要安排巡考。学校考试领导小组及教学督导组负责对全校考试进行巡视;各学院考试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的考试进行巡视。各级巡考都要做好巡视记录,并在考试结束后对考试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考试纪律
(一)监考守则
1. 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领取试卷,在认真核查试卷无误后,提前15分钟到考场,严格清理考场,将桌面及桌斗中的杂物清理干净,提醒考生将书包、复习资料等物品放到指定地点。提醒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对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将设备关机并放到指定地点。
2. 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的考试证件(校园一卡通),在核对证件中发现不符者时,应立即扣留证件,交由考务工作人员及时确认和处理。
3. 考试开始后,要求所有考生在答卷前先在试卷和答题纸(卡)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等内容。考试正式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正式开始60分钟后方可交卷。
4. 主考教师只负责答复字迹不清晰和试卷有误的地方,其他概不答复,更不能暗示、提示学生答案。
5.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中途未经允许以他人代替监考,凡不能按时到达或缺勤者均按教学事故对待。监考过程中不得看报、看书,吸烟、交谈、看手机等,应时刻注意考生和考场纪律情况。
6. 监考人员应认真维持考场秩序,防止考试违纪行为发生。对考试违纪的考生,监考教师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警告,对情节严重者须当场收缴试卷及违纪(作弊)所用材料,并填写《天津农学院考试违纪(作弊)情节登记表》,让考生签字后,允许其离开考场。
7. 监考教师对违纪、作弊行为不闻不问、不严格监考,由巡视人员查出考生违纪的,要对监考人员通报批评,按教学事故处理。
8. 监考人员应注意监考时间,于考试结束前 10分钟,提醒考生认真检查个人信息,准备交卷。在考试结束时,应要求所有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叠放在考位上,监考人员统一收卷。认真清点试卷,在确保发卷数与收卷数一致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并及时将考卷送交文印室复核并签字。
9. 学校组织专门巡视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将反馈情况及时向全校通报。学院自行安排的考试须安排巡视和检查。
10. 考场巡视人员要统一佩戴“巡视员”胸卡,按时到岗,认真检查主、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情况,及时准确反馈考试工作的动态信息;要认真填写“考试巡视记录单”,于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将“考试巡视记录单”报教务处汇总。
(二)考生规则
1.考生必须在考试安排规定正式开始时间前15分钟携带个人校园一卡通进入考场,凡没有证件者不准进入考场考试。
2.考生进入考场时除书写用笔及开卷考试指定的参考书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考生进场后,监考教师有权调整学生的座位。
3.考试正式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正式开始60分钟后可交卷。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允许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4.发卷后,考生要认真清点试卷。如发现试卷有缺页、重页等问题,应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以便调换。考生在试卷相应部位写上班级、姓名、学号后开始答卷。不得在密封线右侧写有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不按规定填写信息的试卷一律作废,成绩按零分计。交卷时,试卷一律叠放在考位上,由监考教师统一收卷。

 

第七章 阅卷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对教师阅卷过程严格管理。具备统一阅卷条件的课程,实行多人分工流水阅卷。
第十八条 阅卷规范
阅卷总体要求: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学生成绩,严禁随意加、减分或送分。用红笔阅卷,卷面成绩给分科学合理,分数汇总正确,卷面没有涂改痕迹,有因笔误或一时疏忽产生错误,要求先在原数字上划双横线,再在旁边写上正确数字,并由修改人签字。教师阅卷后必须签名,系主任及主管教学院长也必须认真审核后签名。
  (一)阅闭卷或开卷类型的试卷:
1.有明确分值的填空或选择题,要求对每一个空或选择题都要判断正确与否,对的划“√”,错的划“×”,可以不用每一个空或小题写得分,每一大题必须有汇总得分。
2.名词解释或多项选择题等没有明确分值的试题,在对每一个名词或选择题判断正确与否,对的划“√”,错的划“×”的基础上,给出得分,再汇总得分。
3.简答题、论述题、综合题、计算机题、做图、编程、作文类分值较大的试题,要求按采分点给出得分,并把得分汇总后标于题前。
(二)对于写论文、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等类型的试卷:
要求教师必须写出评语、阅卷时间、阅卷人。将成绩标于试卷的指定地方或右上方。
(三)对于口试、听力、音乐鉴赏、舞蹈类型的考试:
要求教师有考试记录并对每一名学生给出评语。平时成绩要有过程材料。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一周内在网上提交学生成绩。
(一)登录成绩时对于未取得成绩的学生要根据实际情况注明舞弊、缓考、缺考等信息。成绩核对无误后将纸质成绩册于放假前送交本学院教学秘书存档;补(缓)考、重修、补学位(毕业证)考试将成绩单连同试卷送交教务处存档。
(二)考试成绩经确定上报后,任何人都无权改动。
第二十条 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在开学第一、二教学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负责成绩人员向教务处提出查卷要求,由学院负责成绩人员和教务处人员(有必要时可请同行专家)共同核对试卷。确有错误者,由阅卷教师提交成绩修改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无误后,由阅卷教师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期末成绩评定后应按照行政班级(上课班级)和专业进行试卷分析,各课程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的规律。
第二十二条 阅卷结束后,按行政班级将试卷与下列材料一同按序装订成册放到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袋内:
1.平时记分册;
2.总评成绩单;
3.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4.试卷分析;
5. 空白试卷
第二十三条 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后可自行销毁。

 

第八章 课程考核改革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应在每学期第二教学周前提出申请,经学院学科专家组论证后由学院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
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改革方案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改革进行时,必须接受各级考试领导小组、检查小组和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价。经评价未达到良好及以上者,由课程所在学院申请,教务处批准,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改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国家有最新有关考试文件精神,一律按照国家最新文件规定执行。学校承办的全国或地方性统一考试,按照相关组织机构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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