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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5年10月29日 12:40      浏览:


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我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每年规定的新生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准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该以书面形式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天津农学院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实施细则》(农院政〔2021〕41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经学校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因病暂缓注册者,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若病情需要休息六周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因其他原因暂缓注册者,凭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的时限最长为一个学期,暂缓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和考试,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且未有正当理由的作退学处理。

每学年开学时,必须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修业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修业。凡在我校修业的本科生,一律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九条  修业年限

(一)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学习年限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

(二)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提前一年毕业,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对在标准修业年限内达不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和因创业休学外,延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经学校批准,对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和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四)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开学后八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计划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三创一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设立创新与实践奖励学分。在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及专家组审核,可以冲抵教学计划中公共选修课的学分。详见《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创新与实践奖励学分管理办法》(农院教〔2017〕32-1号)。

第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我校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选修课、实习、设计和论文等各种环节)的考核,无论及格与否,成绩一律载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理论教学环节以终结性考核为主、进程性考核为辅;实践教学环节以进程性考核为主、终结性考核为辅,或只有进程性考核。

第十五条  进程性课程和终结性课程的考核要求:

(一)进程性课程考核要求为:遵守教学场所纪律,认真听讲或完成实践项目;对理论课程,完成必要的阶段性作业;对实验项目,完成预习、操作、报告撰写等环节;对实习项目,按实习规程操作;

(二)终结性课程考核要求为:考核方式依课程性质、内容、改革需要等可采取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总评应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指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和期中、期末考核成绩评定学期总成绩。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50%。一门课程分为多个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均须进行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每学期的德育测评。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公共体育课因疾病或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不能上课,需办理免修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参加课程考核。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舞弊”字样,缺考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注明“缺考”字样。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按照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免修、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二十条  外校转入和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已经学习过的课程,原修读课程学时不少于申请免修课程18学时或原修读课程学分不少于申请免修课程1学分的,经考核达到培养计划要求,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成绩以合格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外校转入和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需提供原学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要盖有原学校教务处的公章)。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者,可申请免修我校教学计划中同种类别语言的计算机课程。先天性疾病或陈疾引起的丧失运动能力身体残疾,不能参加正常体育锻炼和考核者;课程开始后出现慢性或长期性伤病情况,不能参加正常体育锻炼和考核者;退伍士兵;可申请体育免修。申请课程的免修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前由教学秘书到教务处统一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免听并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及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理论课等;

(二)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应重修。

(一)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后报名,并在第十周参加重修考核。第一次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任意允许重修时间内报名申请参加第二次重修,在不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下,每门考核不及格课程的重修累计只有两次机会。重修考核时,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注明“缺考”字样。因休学、停学、降级等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学习年限的可在延长的学习年限(最多二年)内增加一次重修机会;

(二)公共任选课程可改修、放弃或重选。同一门课程不能重复修读。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虽已及格,但成绩不理想者,不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及时办理缓考手续。对于正常办理缓考的课程,开学后第二周参加考核。未办理缓考的缺考课程,其成绩以“0”分记,注明“缺考”字样,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收回其所获学位、学术称号及荣誉、奖励等。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校对转专业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程序及公示制度,制定了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详见《天津农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农院教〔2024〕25号)。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详见《天津农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农院教〔2017〕6号)。

第七章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 因伤病等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到六周的;

(三) 经学校批准自费留学的;

(四)提交详细的《创业企划书》后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五) 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后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作退学处理。

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可适当延长休学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后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办理完毕休学手续后,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因伤病等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三) 经学校批准自费留学的;

(四)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工部与学生所在部队及征兵部门及时沟通联系,确保学生退伍后正常报到入学

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一年,若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仍需继续保留入学资格,可再办理继续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工部与学生所在部队、学校组织及时沟通联系,确保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后正常返校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本人不能来校的,可由其辅导员老师或班主任老师代为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将离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学申请交到二级学院审核,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等原因休学,在申请复学时,除须提交复学申请及有关证明外,还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确已康复的诊断证明,并经我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准予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需经校长办公会另行研究复学办法;

(四)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者,不得复学。

第八章  学业警告、降级、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给予学业警告一次:

(一)在没有休学、停学的情况下,本科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及以上;

(二)在没有休学、停学的情况下,本科学生每学年重修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9学分及以上。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秋季学期末可以申请降级到下一级同专业学习,春季学期末可申请留级到同专业学习,留级、降级一共不得超过两次:

(一)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受到学业警告的;

(二)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达15门的;

(三)学业困难,学生自愿申请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我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学工部制定的学生申诉的相关文件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其作全面考核鉴定。

第四十三条  毕业要求: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专业最低学分或课程(包括相关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对获得毕业证书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毕业生应毕业当年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者,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在学制年限结束后,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做结业处理;

(二)在离校两年内返校参加结业换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对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标准者,做结业处理,只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详见《天津农学院实行双学位、辅修专业制暂行规定》(天农继教〔2023〕3号)。

第四十九条  我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详见《天津农学院学籍注册管理办法》(农院教〔2017〕7号),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五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考试作弊、剽窃、抄袭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我校主管部门核实,补发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农学院教务处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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