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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关于建立、调整、撤消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2017年08月31日 11:34      浏览:

一、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充分发挥我校实验技术设施及仪器设备的效益,加强实验室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92)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凡我校有关实验室的建立、合并、调整、撤消等事宜,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二、新建实验室
 

(一)新建实验室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由我校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二)凡新建实验室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基础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或具有经批准的、切实可行的购置仪器设备的计划。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可兼职)和副主任(专职)及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符合天津市津教委高《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六项32条。且在新实验室建立后三年内能够达到津教委高【2004】55号文件《天津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
 

(三)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凡与我校已有的实验室学科相近、实验内容和设备基本相同的,原则上不宜再建新的实验室。公共基础课、部分跨院学科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集中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新实验室,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审核和专家论证,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五)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设立若干实验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
 

三、实验室的调整、合并及撤消
 

(一)实验室的调整及撤消(含更改实验室名称),必须根据教学的发展需要和专业结构调整进行,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合并或撤消,审批程序与建立新实验室相同。
 

(二)有关院部提出调整或撤消实验室的同时,应相应提出实验室人员、房屋设施、仪器设备、物品、家俱的妥善安排意见,经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同意之后实施。
 

(三)实验室主任的任命和撤消:院(中心)管理的实验室主任,由院(中心)组织竞聘,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校级实验室主任的任命和撤消需经学校批准。    

 


天津农学院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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